臺中市葳格高級中學附設小學成績評量處理要點
ㄧ、依據
- 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
-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修正條文
- 台中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
- 了解學生學習情形,激發學生多元潛能。
- 促進學生適性發展,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及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。
二、目的
三、評量範圍
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,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,分別評量之;其評量範圍如下:
一、學習領域評量:依能力指標、學生努力程度、進步情形,兼顧認知、技能、情意等層面,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。
二、日常生活表現評量(依學務處公告):學生出缺勤紀錄10%、獎懲記錄10%、日常行為表現30%、團體活動表現30%、公共服務10%及特殊表現10%等。
四、成績呈現
1.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;輔以文
字描述時,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,並提供具體建議。
前項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,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
基準轉換為等第:
一、優等:九十分以上。
二、甲等: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。
三、乙等: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。
四、丙等: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。
五、丁等:未滿六十分。
★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,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,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,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,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。經評定為需要輔導者,應由級任導師及輔導單位進行專案輔導。
2.中文成績評量辦法如下:
甲、期中(末)總成績:
期中(末)考試40% +期中(末)多元評量10%+
期中(末)三次平常成績50%
(三次平常成績包含平時成績、上課態度、作業成績)
乙、學期總成績(學業):
期中總成績45%+期末總成績45%+特色課程10%
丙、學期總名次:(學期獎狀頒發之依據)
學期總成績70%+日常生活成績30%(適用99學年度畢業生)
學期總成績100%(適用100學年度後之畢業生)
3. 英文成績評量辦法如下:
英文科目為Reading, Math, Science, Grammar, Phonics, Writing
A.期中(末)考試: Midterms (Finals) 40% + Ongoing 60%
Ongoing (including: Quizzes, Assignments/Homework, Class Work, and Classroom Performance)
B.Oral(成績只會顯示在成績單上,並不會與其他學科合併計算成績)
Final:40%
Ongoing :60%(including: Participation, Assignments, Pronunciation, Fluency, Accuracy, and Intonation)
- 學生定期評量時,因故經准假缺考者,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考,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。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:
(一) 因公、喪請假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者,依實得分數計算。
(二) 因事請假缺考者,其成績由學校成績評量審查小組決定之。110/9/28修正
(三) 因病請假缺考者,其成績依實得分數計算。(需附上醫生證明)97/04/01修正
- 學生如對成績評量紀錄有疑義時,應自收受成績評量紀錄之日起七日內向學校申請複查,逾期不予受理。
- 學生修業期滿,評量紀錄符合下列規定者,由各校發給畢業證書;未達畢業標準者,發給修業證書:
*95學年度至99學年度入學者
(一)有三個學習領域畢業成績達丙等以上;或國小六年級第二學期有三個學習領域成績達丙等以上。
(二) 無一學期內中輟超過該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。
*100學年度入學者(自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以後入學)
(一)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、喪、病假,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,且經獎懲抵銷後,未滿三大過。
(二)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。
- 畢業成績計算方法:
畢業成績=學習領域成績(100%)
學習領域成績含中、英文成績各佔50%
甲、 一至六年級中文成績(50%)
=Grade1-4(40%)+Grade5-6(60%)
乙、 一至六年級英文成績(50%)
=Grade1-4(40%)+Grade5-6(60%)
五、學生獎狀獎勵辦法
獎項 |
備註 |
中英文寒暑假作業優良 |
加House point 50-150分 |
中英文全學期作業優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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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英文期中/末考查(每班3名) |
獎狀 |
中英文全學期成績(每班3名) |
獎狀及家長會頒發圖書禮券獎勵 |
特色週作業優良 |
獎狀及加House point 50-150分 |
小一期中闖關活動(過關) |
獎狀 |
其他校內活動與競賽 |
獎狀 |
六、 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記錄,應本保密及維護學生權益原則,非經學校、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,不得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。
七、 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