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中市103年繪本創作比賽
臺中市103年繪本創作比賽暨觀摩展實施計畫(草案)
一、依據:
(ㄧ)教育部「悅讀101─教育部國民中小學閱讀提升計畫」
(二)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推動校園閱讀計畫。
(三)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「103年度結合統一發票辦理地區性租稅教育及宣導
執行計畫」。
(四)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所「103年強化動物防疫暨狂犬病防疫宣導計畫」
二、目的:
(一)配合全市閱讀活動,喚起市民重視閱讀習慣,推動親子閱讀風氣,共創書香
家庭。
(二)發展全方位閱讀與創作,展現閱讀成果。
(三)宣導誠實納稅建設社會的觀念,推廣電子發票的使用便利性。
(四)推廣正確動物保護作法及狂犬病防疫觀念,保護自己與尊重生命。
三、指導單位:教育部、臺中市政府
四、主辦單位:臺中市政府教育局(以下簡稱本局)
五、協辦單位: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、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
六、承辦單位:臺中市沙鹿區鹿峰國民小學
七、參賽對象:本市公私立國小學生、家長及教師,由各校甄選優秀作品參加比賽。
八、競賽類別:
(一)立體書類:分為學生組及教師組。
(二)自由題材類組:分為低年級學生組、中年級學生組、高年級學生組及教師組。
(三)租稅教育類組:分為親子組及教師組。
(四)動物保護及狂犬病防疫類組:分為親子組及教師組。
九、作品規格:各類別繪本相關製作規範,請參閱附表一。
十、報名方式:
(一)每類競賽類別,每人限送一件作品;學生組,每件作品作者至多二人,親子
組限二人(限直系親屬)。
採線上報名登錄參賽,請各校承辦人員於校內初選完成後,至臺中市學生美
術競賽成果暨報名網(網址:http://tcart.tc.edu.tw/),點選臺中市103
年度繪本創作競賽報名系統,登錄參賽作品名冊,相關登錄方式請參閱文件
佈告欄。
(二)報名方式由學校承辦人員統一上網報名;個人報名及傳真報名,恕不受理。
報名時間自103年3月31日(星期一)起至4月8日(星期二)止。
(三)報名完畢後,請直接在網站上按下「送件報名單」,並列印2份逐級核章,
送件時一併交予工作人員。
(四)報名截止後不接受更改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稱,請各校於送件時,仔細核對姓
名及作品名稱,不符規定者,一律退件。
(五)各校辦理校內初選時,須繳交作者簽附著作權聲明書暨授權書(如附件一至
三);如有發現抄襲情形,將追回已獲獎勵並刪除編錄,請各校老師
或承辦人員謹慎審查作品。
十一、送件:
(一)送件地點:臺中市沙鹿區鹿峰國民小學教學大樓東側地下室
(臺中市沙鹿區星河路209號,聯絡人:教務主任蘇建豪)
(二)送件日期:各校競賽作品請於103年4月10至11日(星期四、五)送達鹿峰
國民小學,收件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3時30分。
(配合103年度第45屆世界兒童畫展臺中市徵集活動,各國民小
學參賽作品同時收件。)
十二、評審與獎勵:
(一)由主辦單位聘請相關專家學者分初審與複評二階段進行評審。
初評日期:103年4月21日(星期一)(暫定)
複評日期:103年4月22日(星期二)(暫定)
(二)評分標準:主題內容45%,繪畫技巧45%,創意表現10%。
(三)得獎名單將於103年4月25日(星期五)前公告於本局網站(網址:
http://www.tc.edu.tw)臺中市學生美術競賽成果暨報名網(網址:
http://tcart.lfes.tc.edu.tw/);成績若有疑義,請電洽鹿峰國民小學教務主任蘇
建豪(電話:04-26224210轉810或0921-008-142)詢問。
(四)學生組榮獲前6名、佳作及入選者,頒發本局獎狀乙張;第1名之指導教師
核給嘉獎乙次,第2至6名之指導教師頒發本局獎狀乙張,以資鼓勵。
教師組榮獲第1名者,核給嘉獎乙次;榮獲第2至6名、佳作及入選者,頒
發本局獎狀乙張。
親子組榮獲前6名、佳作及入選者,頒發本局獎狀乙張。
十三、展覽:優秀得獎作品,將辦理本市103年繪本創作比賽暨觀摩展,優秀繪本作品將
製作複本海報參加校際巡迴展,由各校申請優秀複本繪本辦理到校巡迴展
出,申請方式由本局另定之。
十四、領回退件:
(一) 參賽作品於比賽結束後,將另行通知辦理退件事宜,請各校依規定時間前往臺中市沙鹿區鹿峰國民小學辦理作品退件,逾時不取回,由鹿峰國小逕行處理,不負保管責任。
(二) 獎狀於作品退件時,一併帶回,各類組第1名之指導教師或參賽教師如需將敘獎方式改為獎狀,請務必於103年5月2日(五)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。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">前email至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。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(鹿峰國小教務主任蘇建豪),以便承辦單位提早作業,逾期恕不受理。
十五、主辦單位及協辦單位對於得獎作品有展覽、攝影、出版及宣導之權利,得獎作者不
得異議。
十六、經費來源:由本局地方發展基金、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及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
等補助款(或分攤配合款)項下支應。
十七、辦理本項活動人員,請惠予公(差)假登記,本局不另發文;承辦有功人員得於活動
結束後,依規定敘獎。
十八、附則:
(一)參賽作品不得有抄襲、翻譯之情形,且以未曾參賽(展)或在任何形式媒體發
表、出版者為限。
(二)參賽者如有涉及侵害著作權或其他法律情事,由參賽人員自行負責。
(三)參賽者如身分不符,經舉發屬實,取消參賽資格。
(四)得獎作品經檢舉有抄襲之嫌,經查證屬實,承辦單位得取消名次並追回獎項。
(五)主辦單位得視作品件數增減錄取名額。
(六)同一作品只能擇一類別參加,但同一作者不限只能參加一種類組。
(七)作品遺失處理:承辦及協辦學校應盡力維護參賽作品完整與安全,倘參賽作
品於活動期間仍不慎遺失或破損嚴重,負責學校應向作者及所屬學校說明原
因。
十九、本計畫奉核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